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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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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之影响体现在其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对\"情势变更\"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即情势变更能否事先约定及情势变更原则在纠纷产生后的适用和救济,来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应用。

新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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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 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 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___省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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