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于 2007年 11月 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07年 11月 30日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 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 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 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
湖 北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9月 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月 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1 月 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 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