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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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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物 [2008]1044 号)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6/22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招标 投标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 例》,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 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 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 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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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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