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 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铜政, 2007? 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铜陵市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努力使民政事业与构建 “和谐铜陵”的目标相适应,根据 ?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我市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在保障人民 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 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等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十一五”时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 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也是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的时期。 因此, 制定并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 ( 区)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 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持续改善。 第四条 市、县 ( 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 对县 ( 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大气环境质量 问责制。 第五条 市、县 (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