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 9月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 处 理工作,根据《锅 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 大事故 调查处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 局的职能,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后,事 故发生单位或 者 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 必须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 保存现场相关物件 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 施抢救 人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 为 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工 伤 事 故 卷内目录 1、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2、伤亡事故登记表 3、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因工死亡事故快报表 5、职工伤亡事故台帐 6、重伤、死亡事故调查记录表 7、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目的, 是为了及时掌握情况, 查明事故原因, 分清事故 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为此,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施工现场及作业场所发生轻伤事故(损失 1个工日— 104个工日),在场的有关 人员应及时向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报告,并根据伤情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2、施工现场及作业场所发生重伤、 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在两小时内, 用最快办法报告公司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在事故报告时,发生事故的项目、部门要填写《建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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