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 9月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 处 理工作,根据《锅 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 大事故 调查处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 局的职能,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后,事 故发生单位或 者 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 必须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 保存现场相关物件 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 施抢救 人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 为 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 2008-12-11 14:07:3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 为迅速、妥善处理我区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地减少事故损失,根 据《包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包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种类和事故后果 (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包括气瓶 )、压力管 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 (二 )特种设备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其蕴藏着巨大的危险性,较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从 目前我区情况看,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锅炉 锅炉是一种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运行的承压设备,具体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 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等。锅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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