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办档 [2002]8 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 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 根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 《铁 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 [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 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 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 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 是对建设项目进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 [2007]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 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 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 施各阶段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 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 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具有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