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 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 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 适用该《办法》 。《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景区入口旁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南江乡市级示范性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土资发 277 号文件)、《 xx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 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府专议 19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 民政府批准 xx 县土地储备中心授权, xx 县南江乡人民政府在 xx 县 南江乡苗寨村南江景区入口旁地块进行土地储备整理, 涉及规划红线 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需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 合规划红线范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南江景区入口旁地块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 xx 年 10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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