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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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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规范现场环 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 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 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 理的场所。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 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场监察;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 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 第五条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 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三次。市、县(市、 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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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规范现场环 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 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 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 理的场所。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 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场监察;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 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 第五条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 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三次。市、县(市、 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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