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房 建 设 规 费 收 取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锡政发〔 2002〕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事关现代化城市 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 95 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 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 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 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 计委立项的征 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 统一办理
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 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 漏;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 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 固定物体倒塌; 11. 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 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