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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3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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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 电车、轻轨等 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则、 统一管理、多元 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 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 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给予扶持,制订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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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3年 6月 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 次会议制定, 2013 年 7 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 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 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 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 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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