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 年 05 月 25 日 文政〔 2011〕23号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 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冀政〔 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 2011]第 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和 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一九年 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予以修订。 2.签订本合同前,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 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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