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 [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 收 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2-88 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多年建筑给水、 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 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 及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 (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 )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 以多 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 于2001 年 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
消防喷淋头安装间距和规范 7.1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 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 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 7.1.2的规 定.且不宜小于 2.4m。 表 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min·m2)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 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 面积( 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 离( 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20 3.0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