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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9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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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 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 、《城乡规划法》 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 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b5E2RGbC 第二条 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 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p1EanqFD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是指为保障居民 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DXDiT

巴南区碑二路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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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 碑二路(天坪 -天星寺)公路改建工程 施工监理合同 业 主: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0 年 1 月 1日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合同谈判澄清文件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监理考核办法》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为一方,与 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重庆市巴南区碑二路(天坪 -天星寺) 公路改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 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 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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