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进度控制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2.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应进行分解。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 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季、 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3.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 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4.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 (1) 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 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 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 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工艺关系、 组织关系、 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他保证 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3)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并应按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 工令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