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美国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因法律不健全而出现开发商不向业主移交小区控制权的问题、开发商将 小区的共有部分(如车库及停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占为己有的问题,等等。在此种背景下,美国统一 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了《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针对住宅小区房屋买卖的问 题以及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 1977 年,该法公布,供美国各州立法参考。到 1980 年,美国已有 12个州基本采用该法,其他州的立法也大量地吸收了该法的内容。各州新一代物业产 权法出台后,前述的种种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对住宅小区的控制权,寻租牟利,侵害和剥夺广大业主的财产权利,并避 免由此引发的大量争议和纠纷, 法律对开发商必须于何时、 以何种方式向小区全体业主移交小区的控制权, 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美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