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节约能源 ,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 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 土地和能源等特性 ,不采用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 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 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 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 和使用,保护耕地 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 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 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环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