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7.05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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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 5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 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苏政发 [2011]3 号)规定,自 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 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 1% 提高到 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1 、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 3%;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 7%、县 镇5%、乡村 1%;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

江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盐城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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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 根据《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 107 号令)、《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和《江苏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 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 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 造价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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