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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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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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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意见 为了加快村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 促 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发展 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村 级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 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由政府在统一征地 时,按征地总量 10%比例留给被征用行政村 集体的工业用地。 二、实施原则 在符合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遵循 “集体开发、集体经营、集体分配”的原则, 加快留用地的开发利用。 三、开发方式 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由村级议事机构依法讨论决定。 留用地开发方式分工业标准厂房和商 住两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行政村 因地制宜选择确定。 开发项目应由村集体统 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管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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