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成国土资发〔 2008〕 356号 2008-07-17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 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5〕207号)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 (试行)》(成委发〔 2008〕 1号)等法律、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 200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 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