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 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促进反腐倡廉工 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 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 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 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 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 划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 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