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已于1 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1 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 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 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 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目的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建设单位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方法采用类比法与检查表法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结果该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新建雷达发射或接收信号时产生的微波辐射。通过类比项目检测结果可知,类比平台雷达作业过程中微波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因此,建设项目如在雷达设备上严格选型,在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长时间微波辐射照射的前提下,该项目微波辐射强度可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结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些卫生防护措施,经评价组分析评价认为以上措施是必要的、可行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控制设计,并结合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完善,以保证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而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