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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烟台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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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单位 自建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 (以下简称排水设施 ),包括: (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 )污水、雨水泵站; (三 )污水、雨水管道、暗渠 (以下简称管渠 )、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 )防洪堤坝、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水塘、人工湖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 经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明渠坡脚外 5 米以内;蓄水库、人工湖、水塘、闸门、涵洞、检 查井边缘外 5 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 2米以内。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排水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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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4-5-15 执行日期 :2004-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六章 热费收缴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可靠、持续、 稳定,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 活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 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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