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 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 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 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 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 大于 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米, 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 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 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 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 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 过 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 应为全部停 车位数的 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10%;在城市 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25%-40%。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 年 10 月 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