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 档案在工程建设、 生产管理、 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 根据《公 司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指建设项目在决策期的 相关论证、 决策的相关资料 (包含会议纪要、 签到册等),上级领 导的批复文件等;实施期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以及试用阶段的通车投产、保 修期等的全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 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全部文件。 第四条 公司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技术提 升改造等建设工程。 第五条 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留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经费,确保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办 [2005]480 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生效日期】 2005-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 [2005]4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水利工程 ")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 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 》、《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 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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