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根据实际而定)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加盖印章的(密封:接 口处均有封条,且在骑缝处加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印章); (7) 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8) 未按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9)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 投标文件无报价、无工期、无质量等级或质量等级低 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11)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2)不递交当地检察机关开据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 知函”的。 如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本次 招投标相关费用
— 1 — 废 标 条 件 根据七部委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 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 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 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 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 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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