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58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 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 维护和发挥水域在 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滩涂 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 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 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 补平衡的原
1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2011 年 12月 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公布 自 2012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 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 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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