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山西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 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 控制活动。 第四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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