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159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 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 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
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