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下地质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 上岗条件 1、年龄在 18-55 周岁之间,有高中以上学历(含中专),身体 状况良好。 2、矿井地质观测必须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3、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 定期检校、 保养和使用制度。 1、班前准备 1.1 执行《通用标准》有关要求。 1.2 准备:地质工作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如工具包、 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钉子、缰绳等。 2、接班 2.1 一般要求:执行通用标准有关要求。 2.2 台帐接班: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台帐记录情况、确定观测 的位臵,了解工作面进度。 3、作业准备 3.1 观测前,地质人员要根据工作面的位臵、进度及相邻区的 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 目的及地质观测方法,准备好观 测记录用具。 3.2 观测人员事先明确职责分工,要密切配合。 3.3 记录统一编号,并在现场进行观测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 工担任。 第 2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获得特 种作业人员资格书后, 并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后考试合格获得爆破作业 许可证,即持双证方可上岗。 第 3条 爆破工必须要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 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 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 严禁 穿化纤衣服。 二、安全规定 第 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 不符合 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 下井时必须携带式甲烷检测仪; 必须 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 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 作必须有固守在一个工作面。 第 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 其所长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