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 [1996]276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 (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高检院 ,高法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 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 ,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 [1987]4 号)已不能适 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 ,我们广泛调研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 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从 1997 年 1月 1日起执行 ,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劳人锅 [1987]4 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 ,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zhe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 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如果与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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