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分类名称 土地 公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30 施行日期 2010-11-30 失效日期 -- ( 2001年 10月 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10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11月 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
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 ** 居委会四组 农户 乙方: ** 居委会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水平,依据(宿政发 [2006]29 号)《关于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的通知》 精神,在 ** 镇 ** 居委会四组部分农户, 征用土地扩建 ** 变电所及城建建设,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意见: 一、征用时间: 年 月 日,时间为 年;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 亩;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江苏省宿迁市( ** 年 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注:征用土地为 22800 元每亩。 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甲方组 止、破坏, 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 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