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量逐年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范围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 /平方米 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标 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 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 依据民政部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2004》确定。 2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埔区 卢湾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 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