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 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设备管理 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人;二级和二级以 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 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人; 2、1万~ 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 规定 序 号 资质范围 资质等级 安全专职人员数量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20 50 二 15 30 三 10 15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11 24 二 7 15 三 5 11 3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16 105 二 11 56 三 9 32 4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28 540 二 16 110 三 10 50 5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 包 一 15 90 二 9 40 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15 90 二 10 20 三 6 10 序 号 资质范围 资质等级 安全专职人员数量 特种作业人员数 量 7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12 100 二 8 70 三 5 40 8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 22 135 二 11 70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