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监理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 效益、社会效益,公正地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使监理工作标准化、 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特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建设监理规 定》、《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1.0.3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投标阶段 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业主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 的委托, 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并对 工程合同、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 1.0.5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