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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取费标准(9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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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 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 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 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深度和工程的性质、 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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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 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 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2007年 5月 1日开 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 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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