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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工〔2018〕18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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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218069/2018-00444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冀建工〔 2018 〕18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 2018 年 04 月 24 日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2018 〕32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 号)要求,现 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 建市〔 2016〕10 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 11%调整为 10%,销项税额

混凝土营改增计税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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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凝土计价的变化 (2016-05-09 20:31:27) 营改增后混凝土计价的变化 一、混凝土是什么? 混凝土姓“混”,这就是混凝土的精髓。 “混”乃混合、合成之谓也,就是水泥、黄砂、 石子和水的混合物。 “混”是因为它是混业经营,生产、运输、装卸、 泵送一体化。 “混”可以理解为混合系统,系统具有各要素在孤 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整体功能,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 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大于各要素之和。 “混”也可以理解为无序,就是没有规律。 ‘混’,,混凝土是现代工程之母。 二、商品混凝土的构成 商品混凝土包括:混凝土、运输费、装卸费和泵送 费。 施工单位采购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一般是混凝土运 至工地的价格,有的还包含混凝土泵送的价格。 有的施工企业有自己的泵送设备或有的商品混凝 土不需要泵送,如路面混凝土施工,这种情况商品混 凝土价格不含泵送费。 营改增前商品混凝土的计价一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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