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 年 7月 2 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 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 ) 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 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 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 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 (一)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 20000 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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