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已经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年 3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 10月 22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促进农村公路事 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 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 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4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 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 守本条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 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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