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4月 24 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 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1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 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37 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1044 — 2007 )、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等规 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 管理。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采区设 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 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 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 2 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 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