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思考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9页

1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学院(系):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学 生: 查 中 亚 指导教师: 皇甫家果 完成日期 2011 年 5 月 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思考 姓名:查中亚 班级: 098111 学号: 081109009 成绩: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其区分所有 权之共有权关系的调整中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 有效的解决了现实中出现的涉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但由于一些限制性因素, 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相对比较 尖锐,总体仍不完善, 使得权利人无法有效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现行的 物权立法主要就业主有可能侵害共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忽略其他方面业主共有 权利益的侵害。当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发生后, 难以有效的维护业主即权利人的 合法利益。本文拟以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4 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 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 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

热门知识

安居房型商品房所有权

精华知识

安居房型商品房所有权

最新知识

安居房型商品房所有权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安居房型商品房所有权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