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令第 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 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 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 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 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1 总 则 1.0.1 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 方法及标准(准则), 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管 [1995]86 号)(以 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 1、2、3级大坝(以 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 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一般小型水库 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 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 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 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安全 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 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 坝目前的工作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