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个安全生产“十不准” 1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不割。 2 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不割。 3 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 测,不焊、不割。 4 在容器内工作无 12 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不割。 5 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不割。 6 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不割。 7 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不割。 8 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不割。 9 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不割。 10 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焊、不割。 二、起 重作 业“十不吊”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 歪拉斜挂不吊。 6 工件上站人或物体上浮有活动物
安全生产十不准 1.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违者罚款 20 元 /人·次。 2. 不穿工作鞋、不着工作装不准进入作业区。违者罚款 20 元 /人·次。 3. 不准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不是值班机械手不准操作机械、爆破工、电工等特殊工 种不准无证上岗、特种设备没有技术监督部门的准用手续不准使用。违者罚款 100 元/ 人·次。 4. 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不 准乱购、乱运、乱管和乱用。违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爆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不准对周边建筑物、居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 或损害。否则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5. 不准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以及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作业、 没有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或者安 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力不准进行高空作业、临边临空部位没有安全网防护不准实施作 业、不准随意抛投物品、 孔洞等危险区域没有遮盖或设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