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座落于 号 房权证号为 ,土地权证号为 中 的大部份房地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作宅基房地产使用。 转让四至为东上部分至胡海兰户围墙外皮止,东下部分 至 ;南至 止; 西 止;北至 止, 并以 实际测量四至 计算,总转让 土地面积为 亩, 以 万元 1 分计价,总价款为 万元整。 二、以上仅为土地价格, 房屋甲方不作价款而无偿给 予乙方自行使用和拆除。但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使用至相 邻的新房建好入住后,方可自行处理。 三、乙方出口路面的支配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若将来 被征收征用的赔偿权也归甲方独自所有,但甲方无偿提 供给乙方通行。若需修缮由乙方独自出资修缮。 四、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即付清甲方的转让费 万 元整。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双倍返还对方因此所造成的 损失。 五、本协议甲
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8号 颁布日期: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 4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 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 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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