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申请条件与建设技术导则 申请条件 (参照北京市公布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 5 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 京户籍并满 5 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 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 580 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 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 6960 元、家庭人数为 2 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 13920元,申请家 庭每增加 1人,按增加 6960 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 1 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 15万元、家庭人数为 2 人时低于 23 万元、为 3人时低于 30 万元、 4 人时低于 38万元、家庭总人数 5 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 40万元方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