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销售和管理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 (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 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 时间: 2007-09-29 来源: 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