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 概要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 灯。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 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 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 合灯一盏, 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 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 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 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 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6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船舶检验 转出和转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等 规定,制订本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船 舶检验机构的转出和转入检验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 机构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的检 验。 第二章 对转入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 应在 5个工作 日内将下列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 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 《船 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 (一)船东书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