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6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船舶检验 转出和转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等 规定,制订本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船 舶检验机构的转出和转入检验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 机构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的检 验。 第二章 对转入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 应在 5个工作 日内将下列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 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 《船 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 (一)船东书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