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 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 1 — 成公积金〔 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 2011 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 2007〕 2号) 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 2011 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 12%,下限为 6%;其它单 位缴存比例上限为 15%,下限为 6%。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 2 —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成府发〔 2010〕21 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 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