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院第 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2013-4-16 - 1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 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 ,是指依 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 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